时间:2009年12月21日
地点:行403
主持人:副处长李双
参加人员:处长杨国宏、副处长张英姿、副主任陆群英、晋兴雨、罗小璐、梅卫东、朱莉雅、季秉越、陆天萍、张克俭
李双副处长指出此次会议研讨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的种类和证明效力问题;二是更改工作经历的流程问题。
一、关于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的种类和证明效力问题。
人事科提出了工作经历的佐证材料的种类和证明效力的问题,诸如外省市普遍缺乏退工单和劳动手册,以及不同材料是否有效以及效力大小的问题等,大家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
最后李双副处长集中了大家的意见,指出:佐证材料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证明效力最高,如:社保转移单;第二层次效力次之,其中又可分为无条件佐证材料和有条件的佐证材料。无条件佐证材料包括:派遣单(报到证)、聘用(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单、失业证明、调动函。有条件佐证材料包括:录用单、工资关系证明、职工名册、职工登记表、年度考核表、劳动合同。
其中,劳资科科长陆天萍提出,社保中心对于92年底以前的工龄认定由社保中心确定,并非由用人单位确定。由此,会议决定,由陆天萍和张英姿向社保中心了解清楚,社保中心确定工龄的依据是什么,作为我们确定工龄的指导。
二、更改工作经历的流程问题。
杨国宏处长认为,人事科目前开始核对工作经历,在此之前的,暂时没有办法审查,从现在开始的,就以现有档案为准,没有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不予认定。李双处长也指出,工龄计算必须本着实事求是,本人诚信的原则。在具体流程中,做到:首先依据佐证材料计算工龄;不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的,我们不予承认个人填写的有关在公司工作的经历。对于要求更改工龄,以便向学校申请住房补贴的职工,人事处要求其书面承诺。该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承诺入校时在"履历表"或"白卡"中填写的公司工作经历,不属应计入工龄的范畴(如为临时性或实习性工作)或部分不属于计入工龄的范畴;第二,更改档案中的《职工履历表》等材料,将该时间段的公司工作经历予以删除,或者部分进行更改。如果是后者必须能够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否则不予考虑。第三,承诺向学校退回与更改工龄相对应的工资及相关待遇;第四,承诺对个人要求修改工龄的行为负责,否则,学校不予发放购房补贴,或在发放购房补贴后,停止并要求其退还据此发放的购房补贴。
会议最后,张英姿副处长传达了最新的社保政策。主要是对于学校使用的外省市城镇户口人员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均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0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