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19〕31号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印章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度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19年2月28日
上海大学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管理,管控印章使用和管理风险,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废止,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政印章、二级单位党政印章和专用印章三类。
学校党政印章包括校党委印章、校行政印章(含钢印)和法定代表人章。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是经学校批准、刻制给各二级单位使用的,以二级单位名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专用印章是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为履行学校某一项专门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在学校授权范围内或学校批准经办业务的权责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四条 新成立机构刻制印章的,由新设机构负责人提出申请,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分别由分管部门和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校内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和党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刻制。
除学校刻制“上海大学”钢印壹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科研性、学术性等虚体机构和科级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使用印章,由其归口管理的院系或单位代章。
印章的材质、刻制样式与规格、承接印章刻制机构遵守公安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磨损变形,需重新刻制印章时,刻章流程遵循第四条的规定,原有印章同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和废止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生效。
废止停用的印章,须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登记并封存归档。
机构撤销或变更时,原印章自行文之日起即行停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除涉密、军工用印外,所有学校党政印章的用印申请一律通过学校的“流程与智能管理系统”(简称PIM系统)和科研系统发起。
通过PIM系统和科研系统发起的用印申请实行月结制度,即当月首日至尾日期间所有的用印情况登记造册,并由专人负责存放在指定的文档柜中。
涉密、军工用印申请参照实行月结制度,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常规性工作使用学校党政印章的,由业务承办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用印。
使用法定代表人章的,还需党政办公室审批。
使用学校党政印章用于重要事项的,特别是上报教育部(党组)、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或主管校领导的相应批准,方可用印。
印章名称须与印件落款一致。对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印章加盖处必须是文件或材料的适当位置,严禁在空白格式化文件或稿纸上加盖印章。
第九条 需开具校级介绍信用于外出联系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具。
监印人员一律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上加盖学校党政印章。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拒绝用印: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内容有误的。
(三)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和专用印章的使用由党政办公室参照上述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管理学校党政印章。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印章不得携带外出。
第十四条 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相关专用印章。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管理。
二级单位党政印章和专用印章的管理由党政办公室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和后勤保障部保卫处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印章的规范管理列入所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学校各类印章不规范,或者未经学校明确授权或经批准加盖学校各类印章的,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的党政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伪造学校印章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学校提请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学校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参照学校法定代表人章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除法定代表人章以外的其他校领导签名章的使用与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解释。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上海大学行政印章刻制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上大内〔2008〕277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