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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3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高校辅导员博士生培养计划”的意见》(沪教委德〔2014〕29号)、《上海大学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管理办法》(上大内〔2020〕15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实现学校“双一流”建设目标,着力构建“人人服务人才、人人岗位成才”的学校事业发展共同体,积极创新服务全体教职工方式方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学历学位信息维护对象及范围

(一)维护对象

须为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维护范围

1.硕士

须经过本部门审议通过,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之后进修取得的学历学位,方可在学校人事系统予以维护更新。

维护更新时须提供上述原始材料。

2.博士

须依据《上海大学教职工进修和培训管理办法》(上大内〔2020〕150号),经过学校同意或者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审核通过之后,进修取得的学历学位,方可在学校人事系统予以维护更新。

信息维护更新时,须提供学校、个人和个人所在部门签章盖章的《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

第三条 教职工提供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批准材料须正确真实且符合维护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学历学位信息,并建立不诚信档案名单。

第四条 专技岗进修取得博士学位的或取得博士学位后转为专技岗的,在学校人事系统维护之后,博士毕业后第二个聘期期满仍未达到副高级专业技术水平的,人事聘用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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