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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大人发[2020]30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学校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组织人事部(人事处)

                                                                             2020年9月15日

 

 

上海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沪教委人﹝2011﹞2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本科高校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12﹞5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明确助教和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确保青年教师助教制度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分 则

第二条  培养目标

通过助教工作,培养青年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精神,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规范青年教师的教学行为,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技巧和科研能力,综合提高上海大学青年教师队伍的师资水平。

第三条  培养对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均纳入青年教师助教制度培养对象:

(一)入校不满2年、没有高校教学工作经验且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岗位人员(含博士后);

(二)根据实际情况,学院认为有必要承担助教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培养周期

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一种情况,承担助教工作一般为一学年,第一年考核未通过者,第二年继续承担助教工作。

对于培养对象中的第二种情况,由学院确定其承担助教工作的时间。

第五条  助教岗位职责

青年教师在助教工作期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某门课程的主讲工作,并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课程助教板块

1、与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完成《上海大学院(系)青年教师个人发展计划书》。

2、完成两门本科生课程助教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全程旁听指导教师讲授或指导教师制定的两门本科生课程,熟悉教学内容,学习教学方法和手段,掌握教学艺术,完成一门随堂听课的课程教案。

(2)完成随堂听课的课程试讲。

(3)负责随堂听课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讲授习题课等各环节,在辅导答疑前继续熟悉相关的教学内容。

(4)熟练掌握本课程的相关实验,负责随堂听课课程的实验指导等实践性教学工作。

(5)积极参加教师教学沙龙、教师教学工作坊、课程组、教学团队、教研室、院系开展的教学研讨活动。

(6)积极参与指导教师负责的课程建设、课件制作、教改教研等工作。

(7)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测评、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二)培训板块

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个人职业规划和能力提升计划,根据助教培训模块要求,完成规定的助教培训,并做好每次培训的记录、心得总结等工作。

(三)担任本科生导师,并积极主动参与军训带训教官等工作。

第六条  助教工作考核

(一)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向学院提交助教工作相关记录、课程教案、培训记录、年度总结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二)学院组织指导教师、专家对青年教师履行助教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学院通报,并报学校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备案。

(三)学校组织人事部人事处结合学院考核结果、青年教师培训情况及评估办专家听课意见,完成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为人师表,敬业爱生,勤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2.合格: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3.不合格:工作不负责;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岗位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可安排其独立承担教学任务;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协同教师本人分析原因,第二年继续承担助教工作。连续两年考核未通过的教师将调整到其他系列岗位或解聘。

(五)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满且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前两年内绩效工资应不低于所在院系同类人员的平均绩效薪酬水平。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聘任

(一)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具有奉献精神的教授、副教授担任。

(二)指导教师既可个人自荐,也可由课程组提名推荐,学院聘任。

(三)每位指导教师联系的青年教师,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2人;指导教师和青年教师之间实行双向选择。

(四)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可要求更换,学院同意更换后,其在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及考核

(一)关心青年教师的师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教风以及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献身精神。

(二)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指出努力方向与具体任务。

(三)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等的指导。

(四)吸收青年教师参与教研、科研工作,提高教学水平与科研水平。

(五)指导教师每学年向学院提交工作总结,学院依据其完成指导工作量及青年教师成长情况进行考核,并可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或绩效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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