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07]116号
校部各单位、各校区、各学院: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的精神,现根据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对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本款确定的五类人员,初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1、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文件规定的免考外语的人员。
此类人员在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向学校职能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职能部门确定免考资格,并予以公示。
2、参加学科组评议时用外语进行答辩,能清楚表达本人的学术成果、能正确理解提出的问题,并获得学科组专家认可的人员。
采用此办法评价应聘人员外语水平和能力的学科,在学科组评议时应认真详实地做好答辩记录,经学科组长签字后,作为聘任材料之一归入本人档案。
3、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二、对于在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或在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新版六级考试,且其成绩证明符合市教委认定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应聘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免考。
三、不具备上述要求、或尚未达到上述外语能力的初聘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四、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实验系列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对于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以下规定与要求:
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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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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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合格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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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3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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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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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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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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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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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2月3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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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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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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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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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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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意见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57号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 试行>》(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三)对2005年1月到2006年8月期间参加新版四级或六级外语考试的高校在职教师其成绩证明按市教委对新版四、六级外语成绩认定的要求处理。
三、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各级职务初聘任职条件对外语的要求,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