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03〕第064号
校部各单位、各学院(系):
修订后的《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经校长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二〇〇三年五月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
上海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新世纪对高校发展的要求,强化激励与竞争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规范程序、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
第四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基本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教师职务岗位职责,必须既从事教学工作又从事科研工作。
第五条 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教师职务岗位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在市教委批准的总编制和核定的教师职务岗位总数内设置。教师职务岗位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岗位设置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支持重点学科,保证基础学科,扶持新兴交叉学科。
第七条 根据《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实施办法》,学校将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到学院(部门),学院(部门)再把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到二级学科。学院(部门)在校部下达的岗位数内提出本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报校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
第八条 教授职责:
1.系统地承担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主讲,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或负责科学技术研究,主持或指导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3.指导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编审教材;
4.指导教育教学改革,领导本学科建设;
5.指导副教授及其以下职务教师、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高级研修人员;
6.每年完成34以上教分。
第九条 担任教授职务基本条件:
1.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履行副教授职务期间工作量饱满,工作成绩优良;2003年起,凡1957年12月3工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晋升教授,要求具有博士学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参照执行;
2.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两门课程的主讲工作,并且其中一门是本科生低年级课程;
4.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和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指导两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指导讲师成绩显著;
5.具有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领域的能力,主持或者直接指导完成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科研课题,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者在学科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
6.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在教学科研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条 副教授职责:
1.系统地承担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主讲,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主持或参加科学技术研究,并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主持或参加编审教材、教育教学改革和社会服务,指导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
3.指导讲师、进修教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根据需要,领导本学科建设;
5.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指导实验等教学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
6.每年完成32以上教分。
第十一条 担任副教授职务基本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本科学历,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2003年起,凡1957 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教师晋升副教授,原则上要求具有博士学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参照执行;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系统地承担过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工作;
4.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的能力;
5.参加过具有较大学术意义的科研课题,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出版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者教学参考书,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技术开发、推广转化、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较大成绩;
6.能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在教学科研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二条 讲师职责:
1.系统地担任一门以上课程的主讲,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参加科学技术研究、教育教学改革,参加编写教材及教学参考书;
3.承担实验室的建设,革新实验手段或者充实实验内容,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等;
5.承担课程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承担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的管理,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
6.每年完成30以上教分。
第十三条 担任讲师职务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3.学习过《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良好;
4.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在工作中熟练使用计算机。
第十四条 在教书育人、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破格聘任教师职务,其任职条件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和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第四章 聘任组织和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学院(部门)成立思想品德考察组,负责对拟聘对象进行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等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聘任其教师职务。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组由本部门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一般人数为5至7人。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考察由校教学质量考评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学院(部门)成立由党政领导、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一般5—7人),负责本部门讲师的聘任工作,确定向学校推荐教授、副教授岗位人选。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相关学科评议组,由本学科专家组成(一般5—7人),负责评议各部门推荐的岗位候选人的学术水平,并按岗位数向校聘任委员会推荐聘任人选。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15—17人),由校长、常务副校长、分管人事校领导、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部、研究生部负责人、专家及教师组成,由校长任主任,全面负责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聘任程序:
1.学院向校内外公布各二级学科岗位情况(含岗位名称、数额等)及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等。
2.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表》等,并提交相关材料。为尽量做到公开、公正,在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推荐前将申请人员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提交的相关材料放在指定的会议室内展示一至二天,让本单位教职工翻阅,允许提意见、发议论。
3.学院(部门)思想品德考察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等提出考察意见。
4.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按岗位数及聘任条件,对应聘教授、副教授职务岗位人员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初步意见,对应聘讲师职务岗位人员提出聘任或不聘任意见。
5.经学院(部门)初步推荐的首次应聘正、副教授职务岗位人员的论文、著作和其他科研成果送校外专家进行评议。
6.校学科评议组对首次应聘正、副教授职务岗位人员进行学术评议,根据需要进行面试答辩等,提出推荐或不推荐意见。
7.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对应聘正、副教授职务岗位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正式推荐名单。
8.校聘任委员会审查后确定拟聘人员。
9.在校园网上将拟聘正、副教授职务岗位的名单公示一周。
10.正式公布由校长聘任的正、副教授职务名单,签定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五章 聘约、聘期、考核、解聘、辞聘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被聘任人员须与部门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聘期:
1、正、副教授职务的聘期为三年,期满须重新续聘。续聘的最高年龄一般为60岁。有特殊贡献的教授经校人事领导小组批准可续聘到65岁或70岁。
2、学校设置终身教授和长聘教授岗位,中科院院士、工程院院士和相当这一级水平的教授聘为终身教授。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的学术骨干聘为长聘教授,长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五年、十年、十五年。
3、讲师职务的聘期为两年,期满须重新续聘。讲师续聘三次后,若未能晋升原则上不再续聘。
第二十三条 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结果应与晋升、奖惩挂钩。凡考核优秀者可优先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可缓聘、不聘或低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条款之一者,学校可将其解聘,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1.违反聘任合同者;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者;
3.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
4.连续两学年考核不合格者;
5.连续两学年中工作量未达到应完成工作量二分之一者;
6.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聘任合同,教师可提出辞聘,辞聘要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被聘任人员除享受国家工资待遇外,还将实行校内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引进教师定期组织专家评议后由学校聘任。聘任手续、条件等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未聘任教师岗位人员,学校将提供一次其他岗位的竞争上岗机会或脱产进修。两次未被聘任者,交校人才调节中心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聘任工作监督仲裁小组,由监察处、工会等部门人员及教师代表等组成。其职责是对聘任工作进行监督,对提出异议并申请仲裁者进行仲裁,以保证聘任工作公平、公正和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门)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可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科学研究等系列职务聘任办法参照本条例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上海大学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