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内〔2023〕31号
校内各单位:
《上海大学柔性引进人才聘任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大 学
2023年3月13日
上海大学柔性引进人才聘任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拓展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的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汇聚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提升学校的人才队伍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大高层次人才储备和引进力度,加速推进学校“双一流”大学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进人才工作贯彻“党管人才”的基本原则,按照“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总体思路,坚持“按需设岗、择优聘用、聘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包括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兼职教师三类。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愿意在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工作和做出贡献。
(二)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对于特别知名或紧缺的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无法律规定不得流动的情形;仍在岗工作的,能就兼职服务与所在工作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第五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学术条件
(一)名誉教授:学术造诣高深、国内外学术界公认的著名专家学者;或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很大影响力的著名人士。一般应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具有相应学术声誉的外国专家。
(二)兼职教授:活跃在国内外学术前沿,在本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力。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过重大科研项目,取得过同行公认的重大研究成果、荣誉或奖项。
(三)兼职教师:在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行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工作,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管理经验。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企业高级职务。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工作任务
(一)名誉教授
1.在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推动学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3.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4.开设学术讲座或参加学校的重大活动;
5.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工作。
(二)兼职教授
1.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教学科研等工作;
2.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3.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支持学校的人才储备和引进工作;
4.开设学术讲座,参与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5.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工作。
(三)兼职教师
1.承担理论及实践性课程、指导学生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任务;
2.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3.开设学术讲座,指导各类学生活动或竞赛;
4.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其他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名誉教授、兼职教授聘任程序
(一)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经严格考察,提出拟聘人选和工作计划,填写《上海大学柔性引进人才申报登记表》,报送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如系外国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需先报送国际部审批。
(二)组织人事部人事处依法依规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如申报名誉教授,需报校人事领导小组审议,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将学校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学院(部门),为名誉教授、兼职教授颁发聘书。
(四)学院(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办理进校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兼职教师聘任程序
(一)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经严格考察,提出拟聘人选和工作计划,填写《上海大学柔性引进人才申报登记表》,报送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如系外国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需先报送国际部审批。
(二)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对兼职教师拟聘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报学院(部门)。
(三)学院(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兼职教师办理进校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原则上不办理工作调动手续,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来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岗位职责按双方工作协议确定。
第十条 名誉教授原则上不设置聘期。兼职教授和兼职教师的聘期原则上为三年,期满后如需续聘,须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人才聘期期满由学院(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人事处为柔性引进人才聘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学院(部门)为柔性引进人才聘任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学院(部门)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柔性引进人才的作用。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的权利和待遇,并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在协议服务期内,以学校名义承接的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及专利归学校所有,受聘人员不得泄露和私自转让。
第十五条 聘期内,若订立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全面履行,经双方协商,可变更工作协议。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十六条 聘请兼职教授的职务必须与该专家、学者现有任职资格相一致,一般不作低职高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破格聘请的,必须经校人事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大学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聘任实施办法》(上大内〔2008〕29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大 学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