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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
沪人〔2002〕100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函》(沪教委人〔2002〕3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上海高校试行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试行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各高校在试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稳妥处理。要结合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创造实施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经验。同时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与之相关的配套改革工作。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上海市人事局
                                                           二〇〇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深化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加强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停止任职资格评审,全面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高等学校职务聘任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任职条件分类考评、职务岗位分级聘任。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五、上海市人事局宏观管理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六、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统筹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七、高等学校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主要职责是:
1、依照国家法规及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
2、根据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职务结构比例,自主设置本校职务岗位,组织实施职务聘任、考核和聘约管理等工作;
3、按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应聘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能力考察,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院、系(所)应成立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简称"聘任小组")。聘委会下设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技术评议组。学术、技术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聘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经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简称"中介机构"),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承担有关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工作:
1、组织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水平考测;
2、组织专家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3、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进行评估;
4、承担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务结构与岗位设置
九、高等学校依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确定的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原则,制定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报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十、高等学校在主管行政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职务结构比例和工资总额内,根据学科建设与教育教学科研任务需要,自主设置各级各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职务职责与任职条件
十一、高等学校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本办法确定各级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基本职责和基本任职条件,结合本校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聘人员必须具各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2、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3、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
4、具备应聘职务规定的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5、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6、应聘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7、应聘高等学校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履行应聘职务岗位职责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五章 职务聘任
十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1、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和聘任申请时间等信息,实行公开招聘;
2、应聘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聘任条件的有效证明;
3、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简称"考察组")分别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或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以及工作实绩提出考察意见;
4、学术、技术评议组(简称"评议组")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5、院、系(所)聘任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每个岗位推荐1至2名候选人;
6、聘委会公布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和本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辩;
7、聘委会根据综合考评意见,按照岗位要求择优提出拟聘人选,由校长确定聘任人选;
8、学校校长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代理人与确定的聘任人选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9、学校公布聘任名单,颁发聘书。受聘高级职务人员名单同时报主管行政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必要的程序。
十四、高等学校校长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聘任合同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聘任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学校与受聘人员可根据双方意愿办理续聘手续,签定新的聘任合同。
十六、高等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聘任校外具备相应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间,纳入学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范围。
十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主管行政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聘任境外学术造诣高深的教授、专家担任客座教授,或授予境外著名学者名誉教授称号。
十八、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可根据岗位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并按照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六章 考 核
十九、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健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二十、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聘任期满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着重考核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完成聘任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业绩情况。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续聘、低聘、解聘、或晋升的依据。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其他单位应聘,原聘任学校应当出具其在校受聘职务、履职考核等情况的材料。
第七章 纪律与罚则
二十一、在聘任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伪造证件,谎报、剽窃成果,诬告其他应聘人员,恐吓、贿赂聘委会或者考察、评议组成员,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聘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聘委会和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对聘任、考察和评议中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对向外泄露者,视情节轻重按组建的程序报请处理。
二十三、学校负责人,聘委会和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街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行政部门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高等学校和中介机构,在职务聘任中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予以警告、暂停、直至停止其承担的相关事务,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二十五、在教育教学、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工作成绩,卓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受聘高级职务,其任职年限可以根据规定适当放宽。
二十六、建立对高等学校职务聘任,以及教育中介机构测评等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的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本办法所称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是指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十八、对高等学校教师及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学研究、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实验技术等系列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学校应根据需要设置岗位,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在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十九、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十一、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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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11〕94号
各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沪教委人〔2002〕46号)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和促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后本市高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现根据新形势下的工作要求以及试行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原文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时遵照执行,原"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正常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
1.各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岗位数额应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在各市属高校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岗位聘任工作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核拨本市委属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通知》(沪教委人〔2004〕12号)停止执行。
2.根据市人力资源部门关于规范"以聘代评"单位职务聘任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上海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每年应将上一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增减和聘任情况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二、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1.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条件。
(1)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教授职务。
(2)副教授: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及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助教:具备学士学位。
(5)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至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2.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均应具有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非相关专业毕业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3.高等学校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得聘其任教师职务。
4.高等学校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及以上本、专科生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基本教育教学任务,或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教育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不得续聘或者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学术交流或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及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组评议后实施聘任。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受聘教师职务时,可不受本细则中有关教学经历规定的限制。
5.高等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前,一般须有实际部门工作或实践经历,其中35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必须有累计一年及以上的践习时间。
6.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践习经历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技术能力和教学能力。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 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7)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3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3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6)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
(7)教学能力:获得上海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1次及以上。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自任现职以来的近5年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除符合下列第(1)款外,原则上还应当符合第(2)-(6)款中的一款:
(1)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成果2项及以上,并要求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及以上。
(2)发明专利: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委、直辖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教学能力:获得校级教学评比最高等级奖励2次及以上。
7.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对外语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8.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对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与要求须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文件精神执行。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
9.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学校章程,制定具体标准。
10.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可参考《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本意见规定与要求执行。
三、聘任组织
1.高等学校聘委会(简称"聘委会"),负责本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7至9人,校长任主任。
院、系、所的聘任小组参照上述规定组建。
2.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察。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由学校根据考察需要组建,人数一般各为7至9人。
3.评议组负责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进行评议。
(1)评议组一般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制定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上海高等学校高职专业目录的基本专业设置,也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经专家论证后组建涵盖若干相关专业的评议组。
(2)评议组由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成员一般为5至7人,其中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具有正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具有副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中级职务的组织由本专业具有相应高、中级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其中高级职务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评议组由所在学校设负责人1名。
(3)评议组一般由校内外专家担任,经批准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3:2至4:3,不具有高级职务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校内与校外专家之比一般为2:3至3:4,评议中级职务的评议组,其校内外专家的比例由学校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4)高等学校负责组织校内专家进行评议;经批准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学校按规定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不具有评议权的学科,由中介机构或者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进行评议。学校按规定自行聘请校内外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中介机构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聘请专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组织评议。有关高校联合组织校外专家评议的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另行规定。评议专家每届任期一般为一年。
(5)评议组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评议。
(6)评议组应加强对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面试答辩工作,对于破格(学历、资历)的申报人员,评议组必须组织专家对其进行专业及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答辩,严格把好学术技术能力评议质量关。
(7)经内外专家评议,确认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符合职务任职条件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评议组表决结果有效期可为3年。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组建评议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4.考察、评议组以及聘委会对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或拟聘人选推荐,均以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考察组和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会议,评议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评议。应聘人员获全体考察、评议组或聘委会应到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考察、评议、聘任意见由考察、评议组,聘委会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章。
5.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技术水平高,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熟悉聘任政策,有一定威望。
6.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在考察、评议或聘任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7.考察、评议组成员以及聘委会成员,不可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8.不属相应评议组评议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聘任的对象,其评议或者推荐拟聘结果无效。
四、职务聘任
1.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所受奖励、主要学术论著、外语与计算机考核证明等材料,学术论著与科研成果主要是其担任现职后所取得的。
2.根据《教师法》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其它聘任期限由学校自行确定。
3.聘任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违反聘任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在职务聘任期内,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解聘和辞聘。
5.《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并已受聘担任相应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无须再经评议组评议。经考核合格,学校与上述人员根据双方意愿直接办理续聘手续,签订聘任合同。
6.高等学校党政管理人员如需兼任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按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7.高等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由学校聘委会综合考察评议后直接聘任。
8.高等学校对于在技术创新和创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产学研合作等社会服务方面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显著,但学历、资历等未达到正常申报条件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应当制定相应聘任办法,并将相关评聘文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9.当年度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接受申报;临近退休的教师聘任高一级职务的需要说明理由,对接近退休年龄的申报人员,必须严格按评聘条件进行评价,不得降低标准;上一年度未通过评聘的人员,在本年度无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不接受申报;学校没有设置相应高级职务岗位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未达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其他文件中设定的有关职务晋升条件的,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五、工资待遇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按所聘职务确定工资待遇,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辞聘、解聘后,其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自然取消。辞聘、解聘人员可以竞聘校内外其他岗位,受聘后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工作要求
1.规范聘任工作,完善公示制度,建立备案制度。推进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常态化,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在年底前完成当年度评聘工作。对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的,也要提出具体工作计划,并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各高校聘任委员会和人事部门要做好评聘事务公开工作,根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首次拟聘的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必须公示,聘任人员名单分别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做好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档案的保管工作。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在评聘过程中,要做好评聘记录,建立评聘档案。对在评聘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要及时做好归档工作。评聘工作结束后,申报表及评聘通过通知要及时存入申报者个人档案。
3.加强高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纪律教育。各高校聘委会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原上海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审定)工作纪律》(沪人〔2003〕30号)要求,对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事实、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评聘资格和已聘职务,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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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人〔2012〕1号
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上海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从事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 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详见沪教委人〔2011〕9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对象
(一)在本市各高校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市各高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承担学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并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二)科研与管理并重。要求申报人员能同时胜任专职管理工作并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
(二)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四、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要求
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须从事一定年限的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参照市教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要求执行。
五、聘任高级职务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
2.副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助理研究员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的年限。
3.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研究员,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受聘副研究员,应具备硕士学位。
(三)工作实绩要求
申报研究员的,应在高教研究和管理等工作中开展富有开创性的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申报副研究员的,应在高教研究和管理等工作中开展卓有成效的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具体条件和要求由各高校自行规定。
(四)科研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高级职务的人员除应当符合上述思想道德、学历资历、工作实绩要求外,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
1.研究员:从事高等教育研究水平、研究成果在本领域中有一定影响,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高教研究成果2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3项及以上,通过结题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国家或地方高等教育工作产生广泛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教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4)学术专著:公开出版过高教专著1部及以上。
2.副研究员:任现职以来,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高教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部级以上高教理论研究或者决策咨询类项目(课题)2项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2)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高教管理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及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被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3)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五)外语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教育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沪教委人〔2006〕57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7〕30号)执行。
(六)计算机要求
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事局< 关于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人〔2008〕25号)执行。
六、组织与管理
对原未取得兼职高教研究学科评议权的高校,仍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组织评议;对原已取得兼职高教研究学科评议权的高校,可自行评议,也可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评议。
七、其他
(一)其他教育单位相关人员申报高等教育研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聘任办法。
(三)本意见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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