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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办法
(沪委办发〔2009〕40号, 2009年12月25日发布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事业单位应按单位职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确定本单位所需各类岗位的数量、名称、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和岗位等级。
(二)科学高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做好岗位调查和岗位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要体现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要求,做到层次分明、结构合理。
(三)动态调整。事业单位应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功能调整的要求,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内,根据需要对岗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的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单位发展相适应。
(四)依法管理。按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约束力。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岗位设置。
三、岗位类别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四、岗位等级
(一)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岗位性质、职能任务和任职条件,分别划分不同的岗位等级。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二)管理岗位分为十个等级,按本市现行相当于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管理的管理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三级至十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于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在国家具体改革办法出台前,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中的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按现行相当与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管理的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技术工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五、岗位总量、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进行。
(二)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工勤职能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
(三)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定、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为: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1:3:6的全国总体控制目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行业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的具体行业控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未设置控制标准的行业(专业),参照执行相近行业(专业)的控制标准。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严格执行国家控制标准。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五)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应根据提高操作和维护技能、提升保障和服务水平、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按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2.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等职责,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除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外,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
3.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六、特设岗位
(一)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二)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三)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政府及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设置特设岗位,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七、岗位任职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四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四级、六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七级、八级管理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自行确定。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人员应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人员。
八、岗位设置程序
(一)岗位设置应按发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
3.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4.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和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设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按行业特点和事业发展需要,进行深入调差,在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进行。
(三)岗位说明书应明确拟设置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目标任务、岗位等级、考核标准、工资待遇等内容。
(四)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程序送报审核、核准和备案。
(五)市政府市直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市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区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事业单位应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七)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事业单位在核准的岗位总量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限额内,可根据工作需要主动调整岗位设置。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对本单位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应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核准:
1.事业单位合并、分立的;
2.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和内部机构的;
3.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其他情形。
九、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实施办法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应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同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职责任务,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破格聘用人员的,应按部级干部人员管理权限审批:
1.从海外引进高层人才的;
2. 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不具备规定的岗位任职年限的;
3.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岗位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四)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在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者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情况进行认定。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根据聘用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六)市属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县属事业单位年度岗位聘用的实际情况,应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备案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组织实施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按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工作。
(三)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不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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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0〕34号
各区(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 共 上 海 市 委 组 织 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沪人社专发〔2010〕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就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尚未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二)原专业经济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经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且已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定改革的,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三)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由各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事改企"有明确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列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
二、岗位等级
(一)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行政级别确定。
未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按部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意见后确定。
(二)经批准实行内部退岗修养的人员,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由单位对其认定岗位等级,占单位的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内部退岗修养期间,不再调整岗位等级。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不区分正副高的,最高等级确定为五级。
(四)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二级到四级,其他高级工程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级到七级。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聘用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市属事业单位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区县属事业单位应当由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并指导本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具体任职条件的设置及聘用工作。
(三)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和岗位任职条件,组织二级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的聘用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属事业单位的聘用结果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将备案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一)事业单位实际聘用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其中包括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各类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现有人员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
(二)事业单位中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应当占专业技术岗位的主体。
(三)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分散进行结构比例控制确有困难的,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进行集中调控。
(四)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本市现行各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的相关规定(沪职改办〔1999〕14号、沪职改办〔2000〕 20号、沪职改办〔2000〕22号、沪职改办〔2002〕28号,沪人〔2002〕101号、沪人〔2004〕128号)执行。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行业(专业),参照相近行业(专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基本结构比例,由相关主管部门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具体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五、岗位聘用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在管理岗位担负领导职责的工作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兼任专业技术岗位,并占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任职条件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
2.需要完成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3.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二)事业单位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为管理岗位。2009年1月1日起本市事业单位不再进行高级政工师、政工师的聘任。原已聘任人员保留相应待遇,不占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管理岗位等级。
六、其他
(一)2006年7月1日起,至本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根据《实施办法》,以及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参照在职同类人员,单独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其中,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需要变更聘用合同内容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前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尚未订立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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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关于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工作完成后专业技术人员兑现新聘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0〕 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专发〔2010〕34号)有关规定,现对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后,新聘的岗位等级高于原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兑现新聘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3月31日以前,事业单位按规定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经认定后,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
二、2011年4月1日以后,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经认定后,自完成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至本事业单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单独进行一次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认定。如认定的岗位等级高于本人原岗位等级的,按照新等级确定岗位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退休费调整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兑现新聘岗位等级工资标准时间同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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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沪教委人〔2010〕68号
各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统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2.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校、院(系)以及其他内设机构的管理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办法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级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系列,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最高岗位等级为五级。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现行的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现行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特设岗位设置
1.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可以设置特设岗位。
2.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高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教师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2.高等学校管理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5~20%。
3.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般控制在单位岗位总量的10~15%。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高级职务岗位设置的意见(试行)》(沪人〔2002〕101号)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高等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岗位等级设置和管理参照高等院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管理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高等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五)高等学校需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
(一)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三)高等学校聘用的人员一般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严格控制。
(四)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依法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高等学校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九、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聘用:
1.高等院校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将推荐人选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除满足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地方拔尖人才;
2.为国家和上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享有盛誉的专业人才;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十、组织实施
(一)高等学校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院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高等院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事业经费。情节严重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普通高等院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基本结构比例

单位类别
高级(%)
中级(%)
备注
正高级
副高级
研究型高校
10-15
35-40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重点建设的高校,高级职务占专任教师编制的总达到20%和40%左右。
教学科研并重型高校
6-10
29-35
 
教学型高校
4-6
21-29
 
少数高等专科学校
2.5-4
17.5-21
办单位类别学条件好,师资力量较强、建校历史较长.
其他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部学校及成人高等学校
2-2.5
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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