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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事业编制用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4/06/06  晋兴雨   浏览次数   返回

各学院(部门):
为了规范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保护非事业编制人员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预防用工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针对我校非事业编制用工管理出现的一些问题,现重申非事业编制用工注意事项,并就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用工审批。学院(部门)各类非事业编制用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人才(劳务)派遣用工要做到派遣程序规范、手续齐全。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已经用工的,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办理完用工手续。
二、岗位考核。学院(部门)按照《上海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的规定》、《上海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和劳动合同(协议)要求,做好各类非事业编制人员日常考勤、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考勤、考核结果要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三、合同管理。我校各类非事业编制用工均需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杜绝无合同用工。学院(部门)各类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协议)到期需要继续聘用的,需提前一个月到人事处办理续聘手续;不再续聘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人,并报人事处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清理已聘用的非事业编制用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协议)于2014年5月31日前期满并需要续聘的,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将续聘合同(协议)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实际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需在2014年6月30日前汇总报人事处。
四、薪酬标准。非事业编制用工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学院(部门)根据岗位任务与受聘人员约定工资标准。协议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人员,按规定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应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为依据。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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