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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调整的通知

创建日期 2013/11/21  刘晓妍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2013)62号)的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我校教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额已按上述规定核定完毕,从2013年10月起按新比例计算扣缴,在2013年12月份5号工资中调整并补发差额。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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