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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2010年4月2日人事领导小组会议的决定,现将学校关于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的新规定通知如下:
继学校实验室岗位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由在校服务最低期限两年改为五年以后,学校对行政管理人员和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事宜又做出新规定,即:从2010年1月1日以后(含)入校的行政管理与辅导员岗位的教职工,要求在学校工作5年以上(含)才可以报考博士。2010年1月1日前入校的行政管理人员与辅导员攻读博士学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大学人事处
20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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