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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特聘教授”岗位聘任办法(试行)

创建日期 2009/01/01  王晶   浏览次数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学科建设和中青年骨干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参照上海市东方学者计划,学校决定设立上海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整体的学科布局和规划、人才培养等发展战略,对于重点发展和建设的学科、社会需求强劲的研究领域以及新兴、交叉学科优先考虑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因人设岗。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校内外符合条件的候选人都可以申报,"特聘教授"岗位聘期为三年。每年的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和候选人条件综合考虑后决定。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由学院根据现有的基础、发展的优先程度和学术方向带头人的培养需要提出申请,或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并与相关院系协调后,报学校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

1.开设12门本专业国际前沿性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争取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力争做出原创性和标志性的成果。

3.领导本学术方向或专业领域的学术梯队建设,积极组建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新团队。

4.对本学术方向或专业领域的选择、科学研究项目的选定和制订人才培养规划等方面给予具体的指导。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招聘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人员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人员原则在上45周岁以下(以申请当年11日计算)。

3. 国外应聘者或海外留学归国者一般应在国外高水平大学担任过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以上职位(含助理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4. 国内应聘者为具有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在近五年内到国外高水平高校、科研机构累计工作学习2年以上(含2年)的访问学者或者进修人员;或者为到海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含3年)的海外回国人员。

5.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6. 学术水平较高,已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重要成果。

7.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

8. 对本学术方向发展和学术研究工作具有创新的构想和战略思维,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术梯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能力。

9. 保证聘期内全职在学校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的聘任工作的程序为:个人申请或学院(部门)择优推荐、专家评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学校核准公布。

第九条  对个人申请或学院(部门)择优推荐的候选人,人事处将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五份送校外专家通讯评审。评审通过后,相关学科评议组负责人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本学科教师都可旁听的公开答辩。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经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在公开答辩通过的基础上,经学院(部门)聘任领导小组讨论后,正式向学校推荐符合申请条件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各学院(部门)推荐人选进行答辩评审和表决。

第十二条 人事处对表决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学校与聘任人选、聘任人选所在学院(部门)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人事处会同学科办、科技处、文科处、研究生部、教务处进行设岗、考核、聘任等工作;人事处负责"特聘教授"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与"特聘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的办法明确双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的任务、目标和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在岗期间的相关待遇参照上海市"东方学者"岗位的相关待遇执行,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每年由"特聘教授"向学院(部门)及学校提交一份本人及学术方向梯队的工作进展报告。三年聘期满后,学校根据聘任合同书对"特聘教授"进行综合评估,并给出明确的评价结果,并决定是否续聘及续聘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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